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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撤訴的途徑有哪些?

檢察機關對撤案進行監督的法律規定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案的決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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