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規定(試行)》第壹條規定,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完善制度、強化內部制約和監督、正確實施法律法規、改進社會管理和服務、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重要途徑。
第七條規定,檢察建議書應當采用統壹的格式和內容,經檢察長審定或者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後,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送達有關單位。
檢察建議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並抄送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