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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提交新證據時,審判時限是否重新計算?

可以這麽理解。如果是補充偵查,附上新的證據,重新提交法院,審限重新計算。《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3款有明文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第三款用黑色字體突出顯示)?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審理公訴案件的時限)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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