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權人對損害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2.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3.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未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74條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