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壹條減刑、假釋是鼓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第二條辦理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減刑”條件的案件,應當綜合考察罪犯所犯罪行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決和財產判決在生效判決中的履行情況、交付後的壹貫表現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