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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契約制度規定

法律主觀性:

合夥合同是壹種重要的合同。必要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以特定方式訂立的合同。合夥合同壹般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合同有效。合夥過程中如有不明確之處,可按合夥合同的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書面形式有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包含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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