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勞動者編造或者隱瞞的個人信息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有直接關系,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直接相關”是指勞動者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足以對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產生負面影響,甚至可能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壹旦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認定員工的行為是欺詐,依據《勞動合同法》應當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權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