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壹種特殊形式,即出於某種正當原因,善意第三人認為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各國法律壹般規定表見代理有效。但是,如果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沒有任何可以誤導人的地方,僅僅因為無權代理人偽造了被代理人的印章和介紹信而使第三人被誤解,則不能作為表見代理人處理,只能作為普通的無權代理人處理。
表見代理的構成方式主要有兩種:(1)被代理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是其代理人的情況下不表示反對;(2)無過錯的第三人,憑借被代理人的言論、印章、介紹信等行為,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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