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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總科電大簡介

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

國際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國際經濟關系中能夠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人格。《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同壹營業場所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約定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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