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法律依據是:施工許可證應在簽訂施工合同後,工程開工前申請。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日內作出處理結果和房屋建築施工許可通知書,並在10日內送達申請人。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築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責令改正,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