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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教育救助的特點。

1,權利受損是教育法律救濟存在的前提,權利不受損就沒有救濟。

2.教育的法律救濟是補償性的,彌補了被損害的權利。

3.教育法律救濟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合法權益,保證法定義務的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教師受到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依照本法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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