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959年簽署,1961年生效的《南極條約》規定了南極的法律地位。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南極洲的和平利用應該永遠只用於和平目的,不應該成為國際爭端的場所和目標,在南極地區禁止壹切軍事性質的措施。2.任何國家都有在南極進行科學研究和為此開展國際合作的自由;3.凍結各國對南極洲的領土要求;4.維護南極公海系統。
法律依據:《南極條約》規定了南極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如下:
(1)南極的和平利用。南極洲應該永遠只用於和平目的,不應該成為國際爭端的場所和目標。南極地區禁止壹切軍事性質的措施。
(2)任何國家都有在南極洲進行科學研究和為此目的進行國際合作的自由;
(3)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
⑷維持南極公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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