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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如何理解無被害人犯罪?

法律的主體性:刑事案件被害人享有的權利包括起訴權、申訴權、舉證質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期限屆滿未釋放、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訴或者控告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法律客觀性:《刑事訴訟法》第190條,開庭時,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壹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罪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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