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五)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