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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西方自然法傳統中法和法的含義。

1.西方的“法”不僅有“法”的含義,還有“權利”、“公平”、“正義”或“法”的含義,所以它們往往被理解為“客觀法”或“理想法”、“應然法”。

2.西方的“法”主要理解為人們根據自己的主觀意誌和認識制定的法,即“主觀法”或“現實法”和“實際法”。

在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中,人們借助自然法的概念,明確區分“法”與“法”。自然法理論認為,法律在本質上是規範的,“惡法是非法的”,因為存在著規範政治權力和法律權力,為人們的行為設定道德標準的自然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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