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此案,互聯網資深法律專家余分析,“熊貓燒香”的制造者涉嫌四項重罪,但判決可能會合並。
余說,“熊貓燒香”的制造者,不僅竊取信息,而且破壞計算機系統,可能被定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非法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再加上傳播病毒、竊取財富,還涉及“盜竊”;而且“熊貓燒香”病毒盜取用戶遊戲賬號或QQ號後,會使原用戶無法使用,可能涉及“侵犯通信自由”。
於律師表示,刑法講究“重罪吸收輕罪,結果吸收目的”的原則,要看哪個罪危害最大,哪個罪可能判。
據不完全統計,“熊貓燒香”病毒的制造者李俊通過自己出售或他人出售的方式,在網上向120余人出售該病毒,非法獲利6543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