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單壹制國家特殊的區際法律沖突。
(2)社會制度相同的法域和社會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間既有法律沖突。
(3)屬於同壹法律體系的法域之間以及屬於不同法律體系的法域之間存在法律沖突。
(4)不僅不同地區的地方性法規之間的沖突,而且不同地區的地方性法規與適用於其他地區的國際條約之間的沖突,以及不同地區適用的國際條約之間的沖突。
(5)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自己的終審法院,每個司法管轄區之上沒有最高司法機關。因此,沒有最高司法機關來協調解決區域間的法律沖突。
(6)立法權限方面,中央立法權限和各轄區立法權限沒有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