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於爭端解決的非法律化。即無需嚴格適用實體法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可以有更大的靈活適用和交易空間。
3.從糾紛解決的主體來看,ADR具有非專業性的特點。調解和仲裁都可以由非法律專業人士承擔,可以由非律師代理,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進行,使糾紛解決走出了專業律師的壟斷。
4.從ADR的運行方式來看,具有民間或多元化的特點,其中民間ADR占絕大多數,兼有司法和行政ADR。
5.從糾紛解決者與當事人的關系來看,ADR的結構是橫向的或平等的。在包括仲裁在內的ADR程序中,中立的第三方不是行使司法權的法官(法官),當事人的處分權和約定比訴訟更重要。這就是為什麽ADR被稱為更徹底的新人文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