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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回答ADR的法律特征

1,程序的非正式性(簡單性和靈活性),這主要是針對訴訟程序的復雜性、高成本和延時性,強調ADR的程序利益。

2.基於爭端解決的非法律化。即無需嚴格適用實體法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可以有更大的靈活適用和交易空間。

3.從糾紛解決的主體來看,ADR具有非專業性的特點。調解和仲裁都可以由非法律專業人士承擔,可以由非律師代理,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進行,使糾紛解決走出了專業律師的壟斷。

4.從ADR的運行方式來看,具有民間或多元化的特點,其中民間ADR占絕大多數,兼有司法和行政ADR。

5.從糾紛解決者與當事人的關系來看,ADR的結構是橫向的或平等的。在包括仲裁在內的ADR程序中,中立的第三方不是行使司法權的法官(法官),當事人的處分權和約定比訴訟更重要。這就是為什麽ADR被稱為更徹底的新人文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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