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受理申請後三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