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的相關規定為:1。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會裁定轉為普通程序。2、裁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改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裁定轉入普通程序。第壹百六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