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壹是違法事實確鑿;二是對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三是處罰較輕,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給予二百元以下的行政處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一篇:監管法律法規下一篇: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搬運裝卸業管理辦法》(2002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