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刪除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二、刪除第五條第壹款第五項。三、刪除第五條第二款。四。第九條修改為:“搬運裝卸當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簽訂搬運裝卸合同。”5.第十條修改為:“從事搬運裝卸業的單位和個人自主招用勞動者,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刪除第十壹條。七、第二十壹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對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搬運裝卸業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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