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遵循動態控制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監理措施,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查等方式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的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監理:
(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
(三)住宅小區項目開發建設;
(四)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國家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