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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是什麽時候寫進憲法的?

正是在2004年,國家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第二十四條,增加憲法第三十三條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款相應改為第四款。

第二十五條憲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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