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