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建造師管理條例》註冊建造師有以下權利:(1)使用註冊建造師的名義;(二)在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專業活動;(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5)對本人的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六)接受繼續教育;(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陳述。
二、建造者的基本義務
《註冊建造師管理條例》進壹步規定,註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2)執行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3)保證實習成果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平;(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6)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7)協助登記機關完成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