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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全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法律分析:建築工地安全事故的責任劃分:壹般情況下,建築工地事故是連帶責任,施工單位、施工隊伍、受傷人員按照相關責任進行賠償。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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