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6月8日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2008年6月6日起施行。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人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廠制造的標準接頭和附件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