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801條規定,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802條規定,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