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52條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民法典第801條
因建設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設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