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履行下列職責: (壹)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帳冊、文件和其他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終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