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發布《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建立註冊建築師制度及相關工作的通知》(建建[1994]598號),決定在我國實行註冊建築師制度,成立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1995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08年6月8日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3月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67號令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包括參照美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的管理標準,將中國註冊建築師的審批權授予中國建築師管理委員會,進壹步與國際接軌,便利國際建築師互認。
上一篇:簡單的法律案例分析,希望各位法學家能幫我解答壹下。下一篇:案件受理費包括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