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二條預防性健康檢查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對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的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服務顧客的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和在校學生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和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健康檢查結果,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者發給健康證明。對不合格人員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實施。原始材料應同時交被檢查單位或指定的歸檔單位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