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結婚證書
它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的法律文件。正本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樣式由民政部統壹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印制,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蓋章。結婚證必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