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家庭中是平等的。
2.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另壹方。
4.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5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056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1057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另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