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通過相應的職業資格考試後,方可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市場監管、組織、統計、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水利、稅務、保密、政務管理、人民宗教、發展改革、司法、人防、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商務、信訪、教育、科技、檔案、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氣象、金融、環保、審計等系統不再專門設置本系統。
未持有全國統壹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行政執法機關新進工作人員應當在1年內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