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將法律條文錄制為音頻屬於復制著作權的行為。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錄音錄像報酬的權利。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音像制品,需要同時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相應報酬。因此,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法律條文錄制為音頻,屬於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