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告訴徐,租約是他女兒趙家代辦理的。
@趙告訴沈,酒店租下後不能代理我。但我從來沒有跟徐說起過這件事。
本案中,趙某先告知徐某租賃事宜由其女兒辦理,但在解除代理關系時告知徐某的侄女,故其行為對合同當事人徐某無效。沈代許交了房租,松花樓賓館的設備設施壹並算進去。《設備設施登記清單》經、沈簽字確認,並經雙方認可,其代理行為有效。當事人未簽訂代理合同,而是口頭代理協議,經當事人追認或授權後方可生效。
趙在發布代理權時,只告訴沈的侄女,此時他沒有代理此事的權力。因此,沈有理由認為仍具有代理權,屬於表見代理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