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傷害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出院證明、轉院證明、鑒定部門出具的法醫鑒定報告、醫療費用發票、傷者工資證明(含傷者及其所在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工資扣款證明)、護理人員工資證明(含護理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工資扣款證明),但無工作單位護理人員收入證明。(2)財產損壞的,提交財產損失評估報告和維修發票。(3)在訴訟請求中提供具體數額的計算方法及清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並對因曠工而減少的收入予以補償。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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