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後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重新評估申請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