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需要遷戶口,自願的。只要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並出具了結婚證,就已經確立了夫妻關系,戶口可以留在原地。戶口遷移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0條* * *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