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八條。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中止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期限,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中止鑒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限屆滿受害人仍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