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暫扣非法營運車輛,是為了保證行政處罰的實施,是壹種證據保全措施。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暫扣車輛應當持續七日。第三種觀點認為,暫扣非法營運車輛的期限為處罰決定書送達後三個月。
擴展數據:
在交通行政執法文書中,行政強制措施是為了防止或者阻止正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險情和不良後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
強制執行相對人人身自由和財產以保證案件調查處理順利進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壹種行政強制措施,暫扣車輛不僅具有確保行政處罰事實調查清楚的目的,還具有確保行政處罰得以實施的功能。
百度百科-交通行政執法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