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喪失教師資格。根據法律規定,事業單位違法違紀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五條處罰種類為: (壹)警告;(二)記過;(三)降低職務等級或者解聘;(4)開除。其中,辭退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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