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教育法也被稱為“教育部門法”。指根據憲法的原則和教育基本法制定的調整某壹類教育或某壹特定部分教育之間關系的教育法。前者是義務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法,後者是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得與憲法和教育基本法相抵觸,其法律效力低於教育基本法,高於教育行政法規。它在教育法的諸多淵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壹個完整的教育法律體系,教育基本法下的單獨教育法應該基本涵蓋教育的主要部門和方面。通常,日本在學校教育(各級公立和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教育財政、教學人員和教育行政(教育部、文部省和地方教育委員會)方面有單獨的教育法。連同其基本教育法,通常被稱為“教育小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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