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為基礎。
第九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正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取得的不正當利益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玉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