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2002年7月1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反人類罪”的中文翻譯定義為“危害人類罪”。危害人類罪壹般是指“許多行為構成對人類尊嚴的極其嚴重的侵犯和侮辱。”可見,反人類罪壹般都是強加於他人的惡性行為。例如種族滅絕、強奸、政治迫害和宗教迫害。很明顯丁克的行為只是個人對要不要孩子的選擇,與反人類罪無關。
廣義而言。人類生命存在的根本意義在於維持種族的生存和延續。丁克只是不生孩子,但並沒有危及他人和自己的生命,所以並不違反種族生存原則。其次,丁克只是選擇了不生孩子,他的行為並沒有影響到種族的繁衍和延續,所以並沒有違反種族延續的原則。所以:丁克當然不屬於反人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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