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第九條規範了收費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期限要與教學安排相協調,不允許壹次性收費超過三個月。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與財政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格控制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向等方式,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強制集資。對於學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費用的退還應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