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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申訴與復議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行政申訴和復議的區別:1。操作程序的標準化有差異。行政復議有了嚴格明確的規定,形成了法定程序。但目前沒有明確統壹的行政申訴程序;2.審查對象和救濟範圍存在差異。我國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受案範圍由具體行政行為決定。行政上訴的受案範圍比行政復議更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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