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機關是不變的,教育行政訴訟的主管機關只屬於人民法院,不屬於其他機關。
(2)專屬訴訟
(3)目標確實意味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十條當事人有權在行政訴訟中進行辯論。